释义 |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类型有: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以企业为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2)行业(产业)工资集体协商。以行业(产业)为单位通过行业(产业)工会与对应的经营方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行业(产业)的工资协议。 (3)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区、镇、村、街道、经济开发区等),通过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联合会与对应的地区企业经营方授权组织,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协议。 1、普通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3、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都是集体合同。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