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合法。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只能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一些附属设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宅基地转让时明显违反《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因此,宅基地转让协议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