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专用章掉了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 合同章丢失需要办理作废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携带营业执照和合同章编号到所在地的公安管理部门登记废止; 2.在市级以上媒体报刊上刊登作废说明; 3.登报作废后,携带登报作废的报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如法人委托经办人的再带好经办人身份证)、法人出具的委托书(需要法人签字)和股东会决议(所有股东签字)、公司章程,并带好印章持章证至刻企部门办理; 4.需要更改印章图形、字体的,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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