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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买外地房子可以提取上海公积金吗
释义
    一、购买外地房子可以提取上海公积金吗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职工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积金可以提取不买房吗
    可以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买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可以提取的。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7、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三、你好问一下全款买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可以提取的。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职工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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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