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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罪名
释义
法律主观: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特殊职责人员系与未成年人具有强烈人身依赖、信任关系的人员,主要基于职务或其他身份关系。
法律客观: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九条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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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6/14 17: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