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预防性卫生监督分三级实施: 一、凡铁道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部劳卫所代部监督; 二、凡各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三、凡分局(工程处)或分局(工程处)以下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法律依据: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第八条 预防性卫生监督分三级实施: 一、凡铁道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部劳卫所代部监督; 二、凡各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三、凡分局(工程处)或分局(工程处)以下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部工业总公司所属工厂审批的建设项目,主审部门应将资料送交由工业总公司批准的工厂地区预防性卫生监督协作组监督。 未设卫生防疫站的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所在铁路局中心卫生防疫站或部劳卫所代办。 各“监督执行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会同其他有关“监督执行机构”共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