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录用:(一)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二)受有期徒刑判决或正在被通缉,尚未结案者。(三)原单位属于破产宣告,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四)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五)有受处罚前科者。(六)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者。(七)品性恶劣曾被开除者。(八)身体不适合其岗位工作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