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水权是用益物权吗 |
释义 | 是,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三)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四)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五)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六)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七)客体的限制性。 二、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有哪些 在理论上,用益物权可以划分为如下种类:法定用益物权与意定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单一主体用益物权与共同主体用益物权、个人用益物权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益物权、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有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与无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自由流通型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型用益物权、制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用益物权、普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这些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立法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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