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