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案卷短期保存的年限为三十年。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 3、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