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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怎么填
释义
    法律分析:1、本表在单户定额核定及定额变更审批时填报;
    2、“业户自报”栏旁空格处为纳税人签名处;
    3、“定额比对”栏为变更调整定额时填写,新开业户不填此栏;“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应税金额”按实际填写。同时应注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栏中“应纳税经营额”与“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应税金额”的逻辑关系应匹配。
    4、“管理环节意见”栏中“经办人”由税务管理员签字;“负责人”由主管个体征管负责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负责人”由所长签字。
    5、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市)级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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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