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列车运输组织调整,当日不通行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调控运输组织,经研究决定,修改部《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附件3《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新办法增加了对各铁路局使用车去向计划兑现的经济考核,棚敞排空车按排空计划与实际接空、到重、装出合并计算考核,并将原《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改为《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考核办法》,现将《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考核办法》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3年1月份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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