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此可见,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以后须自动投案,二是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又进行了祥细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 1、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地向公、检、法机关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的, 3、委托他人投案的, 4、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5、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数罪的,仅供述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还应供述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自动投案不以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为前置条件; 2、犯罪嫌疑人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自愿地将己交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是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 3、犯罪嫌疑人的投案动机不影响对自动投案的认定; 4、法律并未限定如实供述需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