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在刑法中的定义和作用 |
释义 |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前者要求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后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已被宣判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处罚标准具有层次性。 法律分析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的是特别自首。二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特别自首者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性质的,则不属于自首。但此时可以酌情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自首者的处罚标准,依法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层次是在前者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自首在刑法中的法定要件、效果和适用范围 自首在刑法中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认自己的罪行或犯罪嫌疑,并表示悔过自新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法定要件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被发现前。自首具有一定的效果,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能被认定为法定刑的减轻情节,也可作为认罪态度的表现。然而,自首并不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罪行。因此,了解自首的法定要件、效果和适用范围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律师而言都至关重要。 结语 自首在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特别自首则适用于被控制的嫌疑人或罪犯。自首者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罪。然而,自首并非适用于所有罪行,如故意杀人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来说,了解自首的法定要件、效果和适用范围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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