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在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单位和民主党中工作及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被抽调到干部学校、训练班和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大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但是,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工作年限(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