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人证言无效的情况: 1、未成年人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同的证言; 2、与一方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有疑问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已经听到、听到的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消灭、纠纷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