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的认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
释义 | 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选项B正确。该项考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旧规定,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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