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被质押还具备担保能力。发生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股权优先受偿。但质押股权不能再次出质,对其他的债务不具有担保能力。 一、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都有哪些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如下: 1、抵押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质押品是动产和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将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和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应当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动产质押怎么理解 动产质押是指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动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考虑动产。 三、公司股权质押给解散破产的怎样处理? 在我国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