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
释义 |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一、刑事处罚分类有什么 刑事处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一,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罚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附加刑是否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不能随意适用。 附加刑的种类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没收财产通常只能附加适用。具体如下: 1、罚金: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贪污罪、受贿罪、绑架罪等。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但刑法分则对单处没收财产没有一条规定,因此通常来说没收财产在实践中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中除了没收财产都可以单独适用。 三、死缓减刑后是否可以假释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假释。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犯罪分子是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制度的。 2、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过了考验期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的,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假释。 3、但要注意,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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