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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评估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如何处罚
释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评估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写房产估价报告要遵守什么规则
    1、真实,即应按事物的本来面目陈述事实、描述状况、说明情况,没有虚假记载;
    2、客观,即应不加个人偏见地进行叙述、分析和评论,得出的结论应有充分的依据,没有误导性陈述;
    3、准确,即估价基础数据应正确,用语应明确肯定、避免产生歧义,对未予以核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及其对估价结果的影响应予以说明,没有含糊其辞;
    4、完整,即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全面反映估价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不得隐瞒事实,没有重大遗漏;
    5、清晰:即应层次分明,用简洁的文字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便于估价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6、规范,即估价报告的制作应符合规定的格式,文字、图表等的使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有关专业术语应采用相应专业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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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