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9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4)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5)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6)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7)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8)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9)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10)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11)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12)头皮无毛发40cm以上; (13)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3)肺叶切除; (4)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脾切除; (3)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4)膀眈部分切除; (5)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9、肢体损伤致: (1)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7)一上肢缩短10cm以上; (8)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10、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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