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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补贴消费券商家怎么申请
释义
    支付宝政府消费券商家报名步骤如下:
    1、先打开手机上下载的支付宝APP,在在搜索框输入“消费券报名”进行搜索。
    2、进入页面后点击“百亿消费券,为你带客流”,然后点击“免费报名”进入。
    3、填好店铺信息,包括店铺名字、行业、店铺地址等等。
    4、认真阅读协议书,然后点击同意协议并确认报名,等审核通过即报名成功。
    5、报名成功后商户就能领取物料和打印张贴,顾客到店里就能扫描领取消费券,消费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
    政府发放的消费券是为振兴经济,采取政府出资、企业让利的形式通过补贴商家,向消费者发放的用来购买消费品的票证,是通过补贴方式刺激消费、释放消费需求的一种手段。
    与现金不同
    消费券不能兑换成现金,一般针对特定种类的消费领域,涵盖餐饮、景区、影剧院、书店、美妆、饰品、休闲行业等领域,且有使用期限,过期不可使用。现金可能会被储蓄,而消费券更直接推动消费。
    与优惠券、折扣券不同
    消费者凭借消费券消费后,商家可向政府兑付补贴,即由政府提供消费补贴,通过平台发放消费券来让国内消费者买买买,补贴部分最终由地方财政承担。而优惠券、折扣券则是商家自动让利,由商家自己承担优惠的差价部分。此次北京消费券,采用的是政府消费券与商家优惠券叠加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即政府补贴和商家优惠双模式,提升拉动消费的杠杆效用。
    消费券涉及的法律问题
    Q1、抢到消费券后,如果商家单方面拒绝或取消使用消费券,消费者如何维权?
    由于政府消费券的特殊性质,消费者使用消费券后实际消费后,商家才能从政府得到补贴获得商品的实际价值,若商家未按约定允许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消费,商家没有亏损,消费者未受益,政府亦未予补贴,消费券的价值并未得到发挥,政府发放消费券的目的也未得到实现,所以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消费者可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Q2、使用消费券购买商品后,消费者申请退单退款,商家应向消费者退还多少金,是商品原有价值还是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抵扣后实际支付价款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消费者申请退单退款时,消费券并非实际用于消费,所以退款金额以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为限。全部退款后,消费券如回到消费者原先账户后尚在使用期限内,消费者可继续使用,如消费券已过使用期限,则不可再次使用。如政府发放的消费券有明确规定,则按相应规定处理。此次北京市消费券明确写明部分退款消费券则不能再次使用,所以部分退款时消费券不可再次使用。
    Q3、消费者使用消费券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赔偿金额基数又是多少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使用消费券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的基数应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消费券套现不合法
    所谓消费券套现,是指没有实际消费,消费者向商家交付消费券,商家将消费券面额的一部分返给消费者,商家也借此从中牟利。如消费者拿着面额20元消费券去扫商家收款码并不实际消费,向商家支付款项60元,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完成刷单,此时商家得到80元的商品价款,而后通过其他途径返还消费者70元,商家和消费者分别获取利益10元。
    从使用规则来看,《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倒买倒卖。各地政府有关消费券的管理,也明确规定消费券不得变现或用于其他用途。消费者、商家为了非法占有政府补贴,消费者与商家合谋虚构消费事实,以虚假交易形式完成刷单骗取政府补贴,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能涉嫌刑事诈骗。此外,若消费券限定了特定人群、特定资质,消费者切忌伪造材料,虚假陈述,消费券利国利民,务必诚信领取。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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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5: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