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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
释义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的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五、违约责任。
    六、特殊条款。
    一、承运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二、什么是托运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是指托运人交付货物时包装不当或填写有关多式联运单据时,故意或过失地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如货物数量不足、品质不合于规定、货物有内在瑕疵而未予说明,或者将危险品当作普通品运输等,因这些原因造成损失的为托运人有过错。如承运人明知包装不当而予以运输,发生损失,除非承运人声明发生损害不赔,否则承运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对托运人则无请求权。如因托运人提供的材料不准确或者不当而造成多式联运承运人的损失,托运人应负责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一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是否有货损请求权
    承运人有没有货损请求权,要看运输合同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是其他人责任的,不予承担责任。一般有货损请求权的都是托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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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