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3、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 4、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5、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6、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一、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买卖吗?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1、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济宁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3、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