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可采取行政复议途径或者行政 诉讼 途径 申诉 。 在 治安处罚 裁决的过程中,法律、 法规 对于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当事人,给予了必要的法律途径,使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销或变更公安机关的决定,或赔偿自己因 治安管理处罚 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而受的损失,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处罚人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主张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 《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