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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宰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元未经批准,租赁厂房在尤溪县管前镇管前村私设生猪购销定点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销售。2013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高入股该生猪屠宰场。2013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元与被告人陈某高未经批准,又在尤溪县西城镇团结村租赁民房私设生猪购销定点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期间,二被告人用小货车从尤溪、三明、沙县等地养猪场或农户收购生猪,由当地的生猪屠宰师傅到其生猪屠宰点自行屠宰,并将屠宰好的生猪肉销售给屠宰师傅,再由生猪屠宰师傅运往市场销售。2013年5月28日凌晨,上述两个生猪屠宰场被尤溪县公安局查获,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至案发时,二个生猪场非法销售金额达673638元。
    一、法院判决:
    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元、陈某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陈某元涉案价值达674638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德高涉案价值达254027元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高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一)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二)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三)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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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5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