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失劳动能力如何确定的问题 |
释义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标准包括呼吸困难、心功能障碍、严重贫血等,劳动能力鉴定分为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等级,由相关部门制定,结果无时效限制,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是公民的重要权益,如受损应获得相应赔偿。劳动能力分类包括一般劳动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法律分析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标准如下: 1、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3、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5、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没有时效限制。但如果当事人自己觉得伤残级别发生了变化,可再去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重复鉴定的费用自己出,如果鉴定结果和最初结果有不一致,费用由单位出具,或去职能部门报销。 劳动能力是指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公民的健康权的重要权益,如果受到损害,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应获得相应赔偿。 劳动能力分类: 一般劳动能力:未经专门训练,范围广泛的日常所需的单纯、非专业的劳动能力,如独立行走、穿衣、吃饭、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 职业劳动能力:经过专业训练,掌握一定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包括脑力和体力,其中人体某部分器官经过特殊训练所获得的特殊功能,成为专长性劳动能力。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没有时效限制,但当事人如认为伤残级别发生变化,可重新申请鉴定。劳动能力是公民的重要权益,如受损害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应获得相应赔偿。劳动能力可分为一般劳动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前者指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劳动能力,后者指经过专业训练的特殊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