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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需要材料
释义
    一、申请人复核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的要求
    (一)申请的主体。
    1、事故各方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并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同时,需要注意的时,假若申请重新认定时,事故当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3、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的期限。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做出期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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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