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物权保护的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对于物权保护究竟应遵循那些原则,民法学界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仅指“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有的认为应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和效率原则;还有的认为应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与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等。物权保护的原则应当包括一体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效益原则三项。 一、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二、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是什么?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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