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中的保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有: 1、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到期返还的权利; 2、除另有交易习惯外,收取保管凭证的权利; 3、经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的权利。 一、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订立仓储合同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二、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期限可否解除?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根据有关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仓储管理包含什么 仓储管理包括: 1、货品储存:存储是指在特定的场所,将物品收存并进行妥善的保管,确保被储存的物品不受损害。 2、流通调控:由于流通中的需要,决定了商品是储存还是流通,这就是仓库的“蓄水池”功能,当交易不利时,将商品储存,等待有利的交易时机。 3、数量管理。 4、质量管理:根据收货时的仓储物的质量交还仓储物是保管人的基本义务,为了保证仓储物的质量不发生变化,保管人需要采取一些先进的技术、合理的保管措施妥善地保管仓储物。 5、交易中介:仓储经营人利用大量存放在仓库的有形资产,开展现货交易,有利于加速仓储物的周转和吸引仓储。 6、流通加工。 7、配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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