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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中的保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释义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有:
    1、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到期返还的权利;
    2、除另有交易习惯外,收取保管凭证的权利;
    3、经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的权利。
    一、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订立仓储合同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二、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期限可否解除?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根据有关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仓储管理包含什么
    仓储管理包括:
    1、货品储存:存储是指在特定的场所,将物品收存并进行妥善的保管,确保被储存的物品不受损害。
    2、流通调控:由于流通中的需要,决定了商品是储存还是流通,这就是仓库的“蓄水池”功能,当交易不利时,将商品储存,等待有利的交易时机。
    3、数量管理。
    4、质量管理:根据收货时的仓储物的质量交还仓储物是保管人的基本义务,为了保证仓储物的质量不发生变化,保管人需要采取一些先进的技术、合理的保管措施妥善地保管仓储物。
    5、交易中介:仓储经营人利用大量存放在仓库的有形资产,开展现货交易,有利于加速仓储物的周转和吸引仓储。
    6、流通加工。
    7、配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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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