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清算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债权人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煹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