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的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一、审计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哪些审计报告的要素:1、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审计意见;(4)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5)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6)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8)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9)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10)报告日期。2、适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报告。二、审计报告的特征和要求是怎样的1、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产品;2、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履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责任;3、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审计报告;4、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之后,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审计报告,并防止被审计单位替换、更改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三、出审计结论时考虑哪些问题1、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评价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3、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法律客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审计意见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