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除名:按照新修订《纪律条令》第119条的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1、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4、另外,第121条规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但不适用本条令第120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