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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通知书格式
释义
    

法律主观:
    


    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与治安拘留分开关押。
    一、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格式
    拘通[]号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此通知。年月日(院印)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拘留通知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时使用。二、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写明原因附卷;无法通知的,尖当报告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属中或其所在单位。
    二、刑事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的特点是怎样的
    (一)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三)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四)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五)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以上就是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格式的内容。刑事拘留通知书是有模板的,只要把一些必须的元素填写了就可以了。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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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