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使一起医患双方纠缠三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2002年10月2日上午10时,柴某陪同妻子梅某到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需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梅某身体出现明显反应,柴某多次将这个情况报告给医生,医生在最初的治疗方案上想了其他办法,但梅某的病情还是没有得到缓解。10月6日下午3时许,梅某的病情变化加剧,几名医生开始抢救,却因医院拿钥匙的人没有上班,找不到抢救器械,柴某只能给妻子梅某做人工呼吸,梅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妻子死亡后,柴某和医院均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由于鉴定部门鉴定、检验条件不足,一直没有结果。2004年,柴某起诉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医院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致使病情变化加剧,而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造成梅某死亡,对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必要的证据。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共计79356.12元。对此判决,医院表示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