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赠与财产是不可撤销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并禁止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虐待和遗弃等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方向另一方赠与一定数额的财产,一旦交付后,该赠与行为即完成,不可随意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拓展延伸 赠与物品的返还权利及限制 赠与物品的返还权利及限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是一种自愿行为,一旦完成赠与,受赠人通常获得了对物品的所有权。然而,如果受赠人违反了赠与条件或者出现了特殊情况,赠与人可能有权要求归还赠与物品。这种权利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比如赠与人必须证明受赠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据。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可能对赠与物品的返还权利进行限制,比如受赠人已经转让了物品给第三方或者物品已经发生了质变。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即不可随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赠与合同是赠与人自愿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然而,赠与物品的返还权利存在一定限制,包括受赠人违反赠与条件或特殊情况出现等。赠与人行使返还权利需要满足法律要求,并可能受到法律限制。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