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中存货方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一)存货方的责任和义务: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存货的分类: ⒈按其经济内容分类 ⑴原材料。它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料、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⑵在产品。它是指在企业尚未加工完成,需要进一步加工且正在加工的在制品。 ⑶半成品。它是指企业已完成一定生产过程的加工任务,已验收合格入库,但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⑷产成品。它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合格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⑸商品。它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⑹周转材料。它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⑺委托代销商品。它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⒉按其存放地点分类 ⑴库存存货。它是指已验收合格并入库的各种存货。 ⑵在途存货。它是指货款已经支付,正在途中运输的存货,以及已经运达企业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存货。 ⑶加工中存货。它是指企业正在加工的存货和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存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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