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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异议有哪几种类型
释义
    执行异议是对错误的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予以排除,从而得以救济的法定途径。执行异议包括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提出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解决执行标的争议的途径,申请人成为被告,被申请人成为被告。
    法律分析
    执行异议是对错误的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予以排除,从而得以救济的法定途径。对于执行异议的种类主要集中在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一般包括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和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仅限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对于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驳回裁定后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四、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当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通知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将书面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有反对意见的,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提出,并由执行法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异议通知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五、对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驳回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异议之诉
    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变更、追加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旦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时,需要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也就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途径,当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申请人就成了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结语
    执行异议是一种法定途径,用于排除错误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以获得救济。执行异议的种类主要包括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此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的异议之诉也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范畴。执行异议之诉是解决执行标的实体权利争议的手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此过程中的地位会相互转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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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