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级伤残标准如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中度运动障碍; 5、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6、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7、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