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2)当事人为禁婚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凡属上述范围内的亲属,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不得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获准。 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