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离婚登记在哪里办理1、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2、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4、双方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登记申报材料:1、双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2、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3、双方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证件照6、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①《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③《居民身份证》。二、法律依据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