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办法。 法律客观: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