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事与行政争议并重且存在法律、事实关联,但裁判结果互不影响的案件。此类交叉案件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对独立,一类争议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另一类争议的处理结果,因而法院可以分别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案件。根据前述范围界定,此类交叉案件本来不属于讨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问题所考虑的对象。但是,在案件初期需要进行相应的甄别筛工作,因而也应当成为构建相关机制时予以考虑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