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怎么举报投诉办案民警 如果只是一般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可以向上级公安局的党委、政治部、纪委、局长实名投诉或控告,他们会给投诉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反馈情况。 如果造成了伤害,有损害后果则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报案,要求立案处理。还可以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反映情况,请求党委或政法委的督办或干预,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或政法委反映情况。 二、对警察不满意如何投诉 可以到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或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三、如何投诉;派出所办案不公 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