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予充当保护伞者何种处分? |
释义 | 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需受到严肃惩处,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应接收各种途径的检举控告,对涉及多条犯罪线索的检举信需进行甄别处理。对抢劫杀人案和涉黑恶势力的线索,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徇私渎职、包庇犯罪的线索应受理并调查。对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应优先办理、给予答复。 法律分析 充当保护伞的给予处分: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涉黑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予以严肃惩处。 【法律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因检举信涉及多条犯罪线索,若纪检监察机关收到该检举信,需先进行甄别再予以处理。对抢劫杀人案及封氏集团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应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南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徇私渎职、纵容包庇封氏集团犯罪等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调查。因柯滢的举报属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应依规对其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结语 针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严肃处理,对于党员干部,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应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黑社会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受到严肃惩处。纪检监察机关应接收各种方式的检举控告,并按规定进行甄别和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优先办理并给予答复。对于涉及多条犯罪线索的检举信,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南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徇私渎职、纵容包庇封氏集团犯罪等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七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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