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是对有正规经营牌照的网络小贷公司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端正经营作风,遏制其盲目逐利动机,将其放贷利率限定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使其逐步走上经营正轨。 二是对无牌照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先清理,然后根据其业务发展状态和合规情况,取缔、合并一些经营规模不大的网络小贷公司,鼓励其进行兼并,保留规模大、经营较正规的网络小贷公司,并给予其发放正规网络小贷经营牌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