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局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内容略)一、被控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是错误的;二、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三、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申请人对该案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