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调解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双方有调节意愿,可以调节多次。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调解,不能强行调解。劳动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多次仲裁调解,在仲裁裁决作出前,至少需要调解一次。仲裁开庭前以及庭审中,当事人都可以自愿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