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诈骗应该怎么处理? |
释义 | 首先,可以肯定的、明确的告诉您,您朋友的行为不涉嫌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您朋友并没有实施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因此,您朋友不构成诈骗罪。其次,出借人系自杀行为,您朋友并未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诱导出借人自杀,那么作为成年人,出借人理应对自己的自杀行为负责。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及相应后果,故其自杀行为与您朋友无关。再次,既然对方已经到公安机关报警,那么从配合案件调查角度,您朋友完全可以配合并积极阐述事实,因为已经提到您朋友并不属于诈骗,而是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需要承担清偿的民事义务而非刑事责任。最后,建议您积极做朋友的工作,及时告知其法律关系和相应后果,坦然面对,对于其家属的施暴行为,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中肯建议,还望慎重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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