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外的食品不属于国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特殊食品。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是指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表现在注册或者备案制度、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